《洞穴奇案》(阅读中)
福勒在1949年出版的故事中,虚构五位大法官的意见。
五十年后,观点进化,萨伯又给出了九位大法官的意见。
案情回溯:洞穴探险谋杀案
5人被困于洞穴,食物见底。小威提议投骰子吃一个人。
掷骰子之前,小威反悔。其他人坚持继续掷骰子。某人替他掷骰子,小威没有表示异议。最后小威输了被吃了。
观点一 尊重法律条文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我们同情这些人当时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判处有罪,同时可以让行政长官赦免他们。
观点二 探究立法精神 ——福斯特法官陈词
理由1:案发时它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
所有人制定的的法律都不适用于本案,能裁决此案的是“自然法”
所有实定法应该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这个基础之上,这一主张对我们来说或感陌生。这是因为这个真理如此明显和普遍,以致我们很少评论它。如同我们所呼吸的空气遍及我们的周围,以致我们忘了它的存在。
不管我们的各个法律分支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什么,稍加思考就不难明白其所有目标的根本指向都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之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当人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就像案例中极端的情景下,只有剥夺别人的生命才可能生存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作用。
因此,我的结论是:当小威被吃掉时,他们并非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自然状态”。这导致我们联邦颁布和确立的法律并不适用,他们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我毫不犹豫地宣布,根据那些原则,他们不构成任何犯罪。
理由2:法律精神与法令文字孰轻孰重
退一步假设上面的理由被否定。现在非常清楚的是,这些人的行为确定的违反了法令的字面含义。该法令规定,蓄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构成谋杀罪。
但一个人可以违法法律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
2个判例
- 法律某地区汽车停放超过两小时算有罪。被告试图移开车,但无能为力,因为街道被一个他没有参加也没有理由预测到的政治游行所阻断。他的有罪判决最终被撤销,尽管该判决完全符合法令的字面规定。
- 某个法令的最后一条出现词语颠倒,显然是起草者的疏忽导致的,若按照字面解释,显然与其它部分和序言冲突。法庭拒绝此法令的字面解释,而使用其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观点三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以自然法为依据很荒谬。难以确定达到“自然法”范畴的定义,是洞口被封住的时候,还是饥饿的威胁到达一定程度后。
另外,我们(大法官)什么时候将自己授权成为自然法庭的法官呢?
这个自然法也是颠倒是非的,因为这个规则中,合同比惩罚谋杀更优先。
另外,假如威特莫尔隐藏他的手枪,并在为了保命打死被告,那么不构成自我防卫。因为被告是合法的处死威特莫尔的。
然后,观点2的理由2也是不成立的。刑法被公认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威慑,但刑法还有一个目的是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还有目的是矫正犯罪人。当法律有许多目的或者目的有争议时,如何处理呢?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
如果饥饿不是盗窃面包的理由,那么饥饿也不是杀人的理由。
本案有巨大的困境:
- 如果威特莫尔从一开始就拒绝参加计划,如何判决?多数人同意是否可以否决他的意见?
- 如果不是掷骰子,而是因为威特莫尔身体最为虚弱为理由呢?
- 如果其它人都是无神论者,而威特莫尔相信来世,所以其它人认为威特莫尔应当去死呢?
所以观点3的法官宣布不再参与本案审理程序。
观点四 维持法制传统
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是,法官有义务忠实法律雕文,不能参考个人意愿和个人正义观念
我的某位同事,法律条文上的漏洞越多,他越喜欢。就是不喜欢法律条文。
观点五 用常识来判断
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如果用这个思路来处理本案,它就变成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件之一。
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
政府是一项人类事务,而不是报纸上的语言和抽象的理论。
让我们的行为行与接受我们统治的人们的情感保持一致。否则就会导致人类不幸的产生。那时候无论自然法还是成文法忠诚都无济于事了。
事实是,九成人认为应当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
观点六 撇开己见
- 依照法律,被告有罪。
- 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
- 滥用紧急避难破坏法治
- 饥饿不构成紧急避难
- 减轻饥饿还有其它选择
- 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他们事先已经设想了山崩的危险,在协会留下指示。
- 他们自己疏忽大意,未带足够食物。
- 选择被害人有失公平。被害人撤回同意,这在程序上让选择有失公平。
我们不能以道德名义否认法律,因为
- 我们被任命终身之职,所以与政治过程完全隔离,不向人民负责。所以最不该把决断建立在道德和正义之上。
- 用个人道德观代替法律,削弱了联邦
- 以正义代替道德,假定了我们的正义观念与他人完全一致。
观点六 判案的酌情权
您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
